(2015)杭淳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文杰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文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刑执字第10号罪犯程文杰。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以(2015)杭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程文杰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罪犯程文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2015年9月25日,淳安县司法局作出(2015)淳撤缓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为程文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建议本院对程文杰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13时许,程文杰单独在自已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9月23日凌晨,淳安县公安局民警将程文杰带至汾口派出所进行尿样检测,其中甲基安非他明类(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其行为已构成吸毒。2015年9月23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汾)行罚决字〔2015〕第10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文杰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已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罪犯程文杰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淳公(汾)行罚决字〔2015〕第10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淳安县拘留所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程文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淳安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程文杰犯寻衅滋事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程文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苏程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詹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