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淑红与高岐、王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红,高歧,王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40-4号申请执行人孟淑红。被执行人高歧。被执行人王雪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执字第53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