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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淑红与高岐、王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红,高歧,王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40-4号申请执行人孟淑红。被执行人高歧。被执行人王雪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执字第53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