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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西恒立混凝土与陕西第三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新泽家园*号楼北面*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卫鹏,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渭南项目部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9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983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