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瑛。上诉人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7月18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雪山公司分别发放王瑛工资2,275.86元(人民币,以下同)、2,275.86元、2,344.83元、2,137.93元,合计9,034.48元。雪山公司制作的市场部员工工资表等均显示,王瑛为退休返聘的市场营销部员工。原审另查明,案外人吴A于2014年10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雪山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等,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1344号裁决,雪山公司应支付案外人2014年9月的工资差额4,401.69元。案外人吴A还于2015年1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雪山公司补发相应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56号裁决,雪山公司应支付2014年6月工资差额2,115.90元、2014年7月工资差额2,275.86元、2014年8月工资差额2,344.83元、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3日工资1,610元。原审审理过程中,证人王A、吴B均当庭提供证言称其二人原为雪山公司员工,王瑛于2014年6月进入雪山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内勤,且均不清楚雪山公司存在拆分工资以避税的情况。雪山公司认为两位证人原为其员工,但所述不属实。王瑛则认为证人所述属实。原审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受益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除外。雪山公司所主张的与王瑛无劳务或者劳动关系,发放王瑛的款项系因拆分发放案外人的工资以避税所致,王瑛予以否认,雪山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且,雪山公司所主张的本案不当得利之金额即每月发放王瑛的工资款项金额与案外人所主张并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的补发工资数额并不相符,故雪山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不予采信。王瑛主张其系雪山公司的员工,系争款项系其工资所得。从雪山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王瑛为雪山公司的员工,雪山公司每月支付王瑛相应的工资。这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原审对王瑛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由此可见,雪山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王瑛返还相应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雪山公司不服,上诉称,为达到避税目的,案外人吴A口头向上诉人申请将其工资拆分发放至被上诉人账户。自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起,吴A工资明细中即无固定工资一项,吴A申请仲裁的工资差额与被上诉人收取的金额一致。证人与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瑛辩称,被上诉人退休后进入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合同未交予被上诉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钱款系向其发放的工资,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诉人主张系争款项系将案外人吴A的工资拆分发放至被上诉人账户,然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案外人及被上诉人的指示确认,上诉人关于二人工资具有关联性之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工资细目明确且注明被上诉人系退休返聘人员,现上诉人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返还系争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