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显君与张显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君,张显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张显君,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张显余,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君与被告张显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