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X 与被执行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57-1号申请执行人田XX,女,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XX借款48000元;被执行人汤华对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田XX借款48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2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汤X、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汤X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汤X、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