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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国才与被执行人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才,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吴 国 才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辉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才,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71********。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77********。申请执行人吴国才与被执行人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被告王辉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协助原告办理吉房权发字第9700**号房产证记载的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并要求乾安县土地资源局和乾安县房管所协助将王辉名下吉房权证乾字第201302**号房产和乾国用(2013)第072300244号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吴国才名下,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