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蓉、石磊。被告:王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原告已预缴),由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