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桥侧(旧32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蔡星堂,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2日,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其经营不善,现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整理《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汇总表》等材料,认为截至2015年7月30日,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478000元,负债总额为165296.63元,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此请求本院裁定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认为,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仅提供自行整理的《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汇总表》等材料,不足以证实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情况及其资产状况,尚无法证明公司已处于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故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尚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鹤山市星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沃玲审判员 刘东经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