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洪扬与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洪扬,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395号申请人:朱洪扬,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徐振东,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2区4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林志庆,职务:公司董事。申请人朱洪扬因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泊林3(XINBOLIN3)”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300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朱洪扬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泊林3(XINBOLIN3)”轮;三、责令被申请人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300美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