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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泗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相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相丽鹏申请执行人泗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相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