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春旭与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法定代表人李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玄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