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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春旭与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法定代表人李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玄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