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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命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命彦,贾金旺,贾金洲,贾金梅,贾金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命彦。委托代理人朱止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旺。委托代理人贾帮超。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洲。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梅。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凤。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命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命彦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命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命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朱命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