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375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汤牛堡村*组**号。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汤牛堡村*组**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