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严守健、黄仁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严守健,黄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被执行人:严守健,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仁伟,男,汉族,住广西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守健,黄仁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守健,黄仁伟应分别支付164000元及42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严守健、黄仁伟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扣划严守健银行存款3453.40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黄仁伟住所地位于广西横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委托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院已复函表示被执行人黄仁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