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与董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经营者:邵汉青,个体工商户。被告:董旭,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诉被告董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慈溪市范市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