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行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永财、黄兰启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永财,黄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良行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号。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黄永财,农业。被申请执行人:黄兰启,农业。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黄永财、黄启兰履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80001号征收决定所确定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征收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黄永财、黄启兰于2011年8月9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2002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两位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的行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向两位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5290元(其中对黄永财征收27645元,对黄跃华征收27645元,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元,剩余54290元尚未缴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过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所作出的良计生征字(2015)第080001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已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其仍逾期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并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80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思阳审 判 员 戴声长人民陪审员 银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