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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广林与韦梦达、孙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林,韦梦达,孙晓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42号原告刘广林。被告韦梦达。被告孙晓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林与被告韦梦达、孙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林撤回对被告韦梦达、孙晓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申请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