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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春连与吴道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连,吴道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61号原告汪春连,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道球,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汪春连与被告吴道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卓立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