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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跃与刘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刘国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沈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松,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诉与被告刘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跃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刘国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沈跃承担,退回原告沈跃3443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