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跃与刘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刘国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沈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松,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诉与被告刘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跃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刘国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沈跃承担,退回原告沈跃3443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