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无锡安芬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与淮安区复兴镇于水清手套加工厂、王长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安芬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淮安区复兴镇于水清手套加工厂,王长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无锡安芬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五秦村。法定代表人奚仲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区复兴镇于水清手套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淮安区复兴镇渔滨村。经营者于水清。被告王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安芬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复兴镇于水清手套加工厂、于水清、王长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安芬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5元(原告已经预交30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森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