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士金与孙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金,孙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郑士金。委托代理人:曹建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金与被告孙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士金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士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17.5元,由原告郑士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