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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谢新阳与郑英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阳,郑英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谢新阳。被告:郑英作。原告谢新阳为与被告郑英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0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郑英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郑英作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新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英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郑英作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谢新阳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郑英作仅归还了2600元,余额74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英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新阳借款74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郑英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