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褚君与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君,张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4400号原告褚君,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张明伦,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君诉被告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褚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