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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褚君与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君,张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4400号原告褚君,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张明伦,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君诉被告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褚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