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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光与杨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杨宏,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赵光与杨宏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05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宏应支付申请人赵光案款5581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054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祝希发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