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薛艳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80号原告薛艳青。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负责人聂冰。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负责人陈涛。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艳青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二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其车辆修理费13,200元、拖车费300元、交通费42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张尹潇独任审判。原告薛艳青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15日17时05分许,案外人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牌照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6XX**;重型普通半挂车沪D3XX**)与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的沪B7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案外人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黄某某无责。沪B7XX**车辆系原告所有,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6XX**系案外人固镇县安运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重型普通半挂车沪D3XX**系案外人上海长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薛艳青车辆修理费1,700元、牵引费300元,合计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薛艳青车辆修理费10,952元;以上一、二两项,合计12,9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薛艳青车辆修理费548元;四、驳回原告薛艳青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薛艳青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