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连峰与赵启亮、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峰,赵启亮,崔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黄连峰。被执行人赵启亮。被执行人崔巍巍。申请执行人黄连峰与被执行人赵启亮、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