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80号原告屈某某,女,193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鸿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某乙,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某丙,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某丁,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茵 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瑗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