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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李世钧审判员  赵会明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