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小燕、左乐淳与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上坊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上坊七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26-2号原告暨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小燕,女。原告:左某某,女。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上坊七组。负责人:祝洪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燕、左某某诉被告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上坊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燕、左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燕、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燕、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小传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强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