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国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庭。委托代理人何成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