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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跃华与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华,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63号原告:吴跃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1号1单元7-1号。法定代表人:段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华与被告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跃华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