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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三超与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三超,米秀群,郝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吕三超,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米秀群,女,土家族。被执行人郝湘川,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三超与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应向申请执行人吕三超偿还借款本金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95元,现已执行到位4170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米秀群除本院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三超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郝湘川、米秀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