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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章成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至12日间,被告人章某某将两台游戏机(金鲨银鲨机、虾机各一台,每台游戏机各有八个独立操作台、可同时独立供16个人进行赌博活动。)摆设在赛湖十五连一居民家中,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认定,该两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柯某某、彭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清单、电子游戏设备功能认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赛湖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被告人章某某先行羁押五日,折抵管制刑期十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李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