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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莫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莫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庆松。委托代理人:施丽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建华。委托代理人:贾乔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杭州丽德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莎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