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田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被告乔某某,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有关证据,并提出了管辖异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田某。(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曙龙审判员  方炯明审判员  唐 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