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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古今寺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3369-4。法定代表人:周任浩,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宇,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1.00元,由原告四川省峨边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