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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绍福与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肖绍福,无职业。被执行人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43单元9层902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肖绍福诉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绍福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肖绍福支付补助金12,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肖绍福支付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到2015年9月28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8.9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8.9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