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葛信民诉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信民,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葛信民,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64183-3。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民生广场。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原告葛信民诉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信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信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0.00元,经院领导批准免收。审 判 长 杨茂艳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曙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