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欧阳凤芳、李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欧阳凤芳,李晓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69-1号原告:陈玉英,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徐军辉、吴文华,均系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凤芳,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李晓能,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诉被告欧阳凤芳、李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30元减半收取416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陈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