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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颖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297号原告:孙颖,女,汉族,个体,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施立民,男,满族,干部,住址同原告。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甸子村孙家沟组。法定代表人:赵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男,汉族,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国庆,男,汉族,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涛,男,汉族,无业,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孙颖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颖的委托代理人施立民、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三被告向我借款1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5分,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3.8500万元。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辩称: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张涛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向原告孙颖借款1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5分,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25日。三被告至今未还此款。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向原告孙颖借款1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孙颖借款的事实,此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孙颖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3.8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月利率2分计算为宜。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颖借款110万元。并给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7万元,减半收取7523.5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 兵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