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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凯与印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印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757号��告王凯。被告印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印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