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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侯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姜某,男,生于1985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姜某外出务工,联系不上,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