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侯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姜某,男,生于1985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姜某外出务工,联系不上,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