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方龙与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龙,王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6号原告:李方龙。被告:王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龙与被告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方龙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