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金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金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飞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