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茂成与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小字第47号原告:冯茂成,男,1936年9月1日生。被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法定代表人:张富聚,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冯茂成诉被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不想再起诉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茂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茂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茂成承担。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记员齐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