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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玉江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江,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158号原告许玉江,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制桶厂退休职工。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萌,女,华阴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凡,女,华阴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许玉江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