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顺福与李青甫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福,李青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罗顺福。被执行人李青甫。申请执行人罗顺福与被执行人李青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青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顺福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青甫给付申请执行人罗顺福案款共计421316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青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青甫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青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顺福同意终结(2013)龙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421316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李青甫尚欠申请执行人罗顺福421316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青甫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罗顺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征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