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倪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倪绪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48号原告陈国庆,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倪绪禄,男,汉族,1954年8月31日出生。原告陈国庆诉被告倪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庆、被告倪绪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4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3%,年终清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二原告借款4.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约定的利息过高,且因经济紧张无力还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1.3%,年终清息的事实。被告质证后称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依法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约定的利率过高,但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倪绪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庆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倪绪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