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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佟金和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金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金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旭立,吉林省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吉辽检刑诉字(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金和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海迁、杨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丙,被告人佟金和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旭立到庭参加诉讼。庭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丙向本院撤回民事告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20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佟金和在位于甲山乡左家村四组的自家门前与被害人佟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佟金和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佟某甲的右颈部、左胸部扎数刀,致佟某甲死亡。经鉴定,佟某甲系遭锐刃器多次刺切右颈部及左胸部造成颈静脉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肺破裂至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佟金和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佟金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佟某乙、王某甲、佟某丙、王春红、赵某甲、邢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金和利用锐刃器刺击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金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佟金和的指定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佟某甲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佟金和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佟金和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金和与被害人佟某甲(男,殁年49岁)曾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2015年2月13日20时许,佟某甲携带一根榆木棒来到佟金和家门前与佟金和发生冲突,佟金和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佟某甲的右颈部、左胸部扎数刀,致佟某甲右颈部及左胸部造成颈静脉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后佟金和将佟某甲的尸体拖至其家仓房内。同日,佟金和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及所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3日20时40分,东辽县公安局接到佟某丙报警称:2015年2月13日20许,在东辽县甲山乡左家村四组佟金和家门前,佟金和因土地纠纷将其三哥佟某甲杀死;佟金和也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人,并在自家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公安机关于同日受案、立案后,将佟金和带回公安机关。(2)集体土地登记卡证实,佟金和与佟某甲耕种土地的方位、面积等具体情况。(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佟金和与佟某甲的自然情况,及佟金和在犯罪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2、物证榆木棒一根及尖刀一把证实,佟某甲去佟金和家所持有的物证及佟金和杀害佟某甲时所使用的凶器。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东辽县甲山乡左家村四组居民区屯路北侧的佟金和家。其家为红砖院墙,铁栅栏院门。在院门南侧8.6m处的雪地上见有半球形直径25cm、深10cm的压痕,压痕内侧见有25×9cm范围的血迹。在佟金和家院内院门北侧1.5m处见有26×12cm范围的血迹。在其家院内距东房山墙3.1m、距东院墙2.8m处见有20×10cm范围的血迹,在其家住房北门外东墙边见有堆放着带有血迹的一件灰色外裤和一件土黄色棉袄,在棉袄下的水泥板上见有58×12cm范围的血迹。在房墙北侧5.3m处的地面见有一根长1.36m的木棒,粗端直径7cm,细端直径5cm,棒上见有血迹。其家住房北侧偏厦仓房的双扇把手处见有30×50cm范围的血迹。门内手扶拖拉机右侧前轮南侧50cm处见有佟某甲头南脚北仰卧于地面上,下身盖灰花棉被,棉被下见有一件黑色见有血迹的棉夹克,头下见有25×11cm范围的血迹。补充勘验及指认笔录证实,在佟金和家北门的门板上距地面56cm处见有鞋尖朝上的模糊鞋印,在门外拉手处见有12×15cm范围的擦拭状血迹。在厨房与客厅间的房门拉手处见有1.2×16cm范围的擦拭状血迹。在住房南侧房门外侧拉手处见有2.5×22cm范围的擦拭状血迹。在左家村六组李宏家玉米垛上见一把呈闭合状的黑色卡簧刀。佟金和同时对涉案现场进行指认。4、鉴定意见(1)东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佟某甲系遭单锋锐刃器多次刺切右颈部及左胸部造成颈静脉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佟金和血样的DNA分型与卡簧刀刀刃上的血迹、卡簧刀尖上血迹、黑色皮鞋鞋面血迹、木棒细头处血迹、佟金和家房屋北门把手血迹、灰色裤子上血迹、佟金海的黑色棉袄左肩和左袖上血迹、佟金和家屋内厨房门上血迹、院内水泥台东侧血迹、房后厨房外侧水泥台上血迹、后院仓房门把手上血迹、佟金和家房南门上血迹DNA分型一致;送检的佟某甲血样的DNA分型与木棒粗头处血迹、佟金和家院门外雪地上的血迹、院门内侧血迹、佟某甲头下血迹的DNA分型一致。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佟金和及佟金和指认现场的具体经过。6、证人证言(1)证人佟某乙(佟金和父亲)的证言证实,佟某甲和佟金和都是其儿子。其一直住在佟某甲家。其曾分给佟某甲四亩地,分给佟金和八亩地。2015年2月12日,佟金和因为土地的事儿来到佟某甲家跟佟某甲吵了起来,佟金和说佟某甲少给了他二亩半地。2月13日晚,其听说佟金和在自家门前把佟某甲掐死了。其到现场时看到佟某甲躺在佟金和家的仓房里,佟金和从自家的鸡架里拿出一根带有血迹的五六厘米粗、一米多长的榆树棒。佟金和还说是用棒子将佟某甲打死的。(2)证人韩某某、孙某某(佟金和姨夫及阿姨)的证言证实,佟金和与佟某甲曾因土地的事儿产生矛盾,最近佟金和向佟某甲要土地直补的钱也有矛盾。2015年2月13日20时许,佟金和来到韩家说他把佟某甲给打了,佟金和的手上还有伤,韩某某劝佟金和去王某甲家问问怎么办,之后佟金和就走了。孙某某让韩某某去王某甲家看看。韩某某先通知了佟某甲的媳妇,后在到达佟金和家时,佟金和给其七千八元钱,让其交给佟的二哥。(3)证人王某甲、杨某某(左家村书记及其妻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20时许,佟金和来到王某甲家说他在家门前把佟某甲整死了,人还在仓房里,佟让王某甲帮助报警,要投案自首,这时赵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让赵某乙赶快过来。赵某乙和佟某甲儿子佟某丙还有王某丙到王家后,佟某丙听说佟金和杀了佟某甲就跑出去了。王某甲还证实,其和佟金和等人赶到现场,看到佟金和拿过来一根榆木棒子,佟某甲在仓房门边那躺着,随后佟金和用其电话报警了。佟金和曾说佟某甲少给了他二亩多地,经其查看地帐,佟某甲确实多占了佟金和的地。其听李某某说榆木棒子是佟某甲锯的,做锹把用的。(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佟某甲姐夫)的证言证实,佟金和与佟某甲因为地的事儿发生过争吵。2015年2月13日16时许,其二人分别对佟金和与佟某甲劝解。18时许,佟某甲媳妇打电话说佟某甲和佟金和打起来了,其二人去佟某甲家。其看到佟某丙奔王书记家去了。过了20多分钟,佟某丙回来说佟某甲在佟金和家仓房了,之后佟某丙就跑了。其二人赶到佟金和家仓房看到了佟某甲的尸体,然后佟某丙就报警了。(5)证人佟某丙(佟某甲儿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其在家吃饭时父亲说去上厕所,之后就一直没回来。后来听韩井才来其家说:“你爸和你老叔打起来了,你老叔手出血了,现在去王某甲家了。”其赶到王某甲家看到佟金和,佟金和说把其父亲杀了,人还在仓房里。其来到佟金和家仓房,看到父亲躺在仓房门屋地上,就报警了。(6)证人赵某甲(佟某甲妻子)的证言证实,佟金和与佟某甲因土地的事儿吵过。2015年2月13日18时许,佟某甲从家中离开。20时许,韩某某来其家说佟金和与佟某甲打起来了,后来听儿子说佟某甲被佟金和掐死了。(7)证人赵某乙(佟某甲大舅子)的证言证实,其妹妹赵某甲打电话说妹夫佟某甲不见了,后来又打电话说佟某甲和佟金和打仗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出门遇到韩某某,后随韩某某去了王某甲家。其在王某甲家看到了佟金和,之后又与佟金和等人在佟金和家的仓房看到佟某甲的尸体。佟金和从鸡架下拿出一根木棒说是用棒子打的,后来佟金和就报案了。(8)证人刘某(左家村治安协管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号晚,其接到建安派出所的电话说左家村四队佟金和家杀人了,其到佟金和家时佟金和已经报警了。佟金和与佟某甲因为地的事儿有过矛盾,其还给调解过。(9)证人邢某某(佟金和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秋天的时候,其父亲邢玉良帮其收地时发现其家的地比邻居家的地收成要少,佟金和也说不清楚。2015年过小年的时候,在佟某甲家,佟金和的三嫂说土地直补钱不给了,地不给了。次日,佟某甲来其家说起地的事儿,说了一会儿佟某甲就走了。2015年2月13日,其吃过早饭就去女儿家了,第二天才听说佟金和把佟某甲打死了。(10)证人李某某(佟某甲邻居)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其和佟某甲在下湾村抬木头,佟某甲往家拿过一根一米二左右的榆木棒子,说是要当锹把。7、被告人佟金和供述和辩解2014年秋天,其发现自己种的地被佟某甲占了一部分,就找到佟某甲,佟某甲说他种的地不多。2015年2月12日,其去佟某甲家,佟某甲的妻子说土地的直补钱不给了,其就走了。2月13日早,佟某甲到其家要其父亲的扶养费,其和佟某甲吵了几句,佟某甲就走了。当天在佟某甲家,经韩某某、王某丙调解商定地的事儿等过完年再说。13日晚,佟某甲持榆木棒到其家门前和其发生冲突,其持卡簧刀朝佟某甲胸部等处刺了数刀,后将佟某甲拖到其家院内,用佟某甲带来的木棒击打佟某甲头部数下,又将佟某甲拖到其家仓房里。其先后到韩某某家和村书记王某甲家,在王某甲等人的陪同下回到自己家中,其间,其用王某甲电话报警。本案证据间相互印证,应予定案。首先,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晚现场勘查后,于次日带领佟金和指认现场时,佟金和指出了前日现场勘查所遗漏的擦拭状血迹,又带领公安机关找到了作案凶器;其次,佟金和在与佟某甲打斗过程中,两人的血迹均不同程度的单独或交替的在现场有所遗留,榆木棒上既有佟金和的血迹又有佟某甲的血迹;再次,佟金和的血迹溅在佟某甲黑色棉袄左肩和左袖上,佟某甲的血迹溅在佟金和的土黄棉袄左右袖上,这亦完全符合厮打过程中血迹互相飞溅所形成的外在特征。本院认为,被告人佟金和因土地纠纷将胞兄佟某甲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金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佟金和指定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佟某甲确实多占用了佟金和耕种的一部分土地,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后,佟某甲持木棒到佟金和家最终被害死亡,佟某甲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佟金和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佟金和系初犯,其犯罪行为又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意撤回民事告诉,亦可从轻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佟金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自祥审 判 员  曲吉忠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莉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